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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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10號原告 黃榮樹 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30,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玉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書記官董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