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1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萬德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萬德因侵占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陳萬德因侵占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慧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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