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8年度附民字第30號原告甲○○被告乙○○
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98年度易字第32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答辯事實理由均引用刑事卷宗。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依照首揭規定,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顏苾涵法官林佩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玲君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