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63號原告庚○○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北區辦事處、戊○○、丙○○、甲○○、乙○○、丁○○、己○○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一千一百八十八萬三千六百元(原告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民事裁定補正事項」狀,應受判決之聲明第一項〈即聲明第五至九項金額合計〉原告請求金額合計一千一百八十二萬元,聲明第三項就臺北市○○區○○路○○○巷五之一號建物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六萬三千六百元,總計一千一百八十八萬三千六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十一萬六千六百三十二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之三千元,尚應繳納十一萬三千六百三十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書記官駱俊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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