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63號原告庚○○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北區辦事處兼上被告法定代理人戊○○
丙○○甲○○乙○○丁○○己○○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對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九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九十九年十一月三日提出民事聲請更正錯誤狀,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裁定更正。惟原告並未具體指明本院上開九十九年十月十九日民事裁定有何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情形,本院亦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情事,原告此部分之聲請並無理由,應此駁回。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書記官駱俊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