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上易字第1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易字第1130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全勝 選任辯護人 胡毓真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郭青池 選任辯護人 陳建勛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背信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984號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張道周法官劉登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育萱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