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4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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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上易字第2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上易字第244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宜蓓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026號,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76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被告謝宜蓓無罪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理由(如附件)。
二、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意旨未提出其他不利被告之證據,唯以被告交付提款卡及密碼予他人時,即有供他人任意使用該帳戶存提款項,而不以為意之意思,其對於該帳戶嗣後遭詐欺集團利用作為詐欺犯罪受領、提領之用,應有所預見,即主觀上有幫助犯詐欺罪之不確定故意,並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然查原判決已詳細分析被告與自稱「林專員」之LINE對話內容,說明何不足以認定被告有幫助詐欺之犯意,而純係被騙交付提款卡及密碼,因此為被告無罪之判決。上訴意旨以推測之詞,認被告應有不確定幫助詐欺之犯意,並無足採,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偉志提起公訴,檢察官鄭安宇提起上訴,檢察官陳佳琳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康應龍法官邱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