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三八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朱文財被告乙○○右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謝慧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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