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四號
原告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隆政 送達代收人 陳亨通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仟柒佰玖拾捌萬叁仟玖佰陸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拾柒萬玖仟捌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拾柒萬玖仟柒佰玖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瑞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吳丕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