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再字第3號再審聲請人 鄭名夫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聲請訴訟救助對於民國106年2月23日本院10
5年度救字第70號裁定聲請再審。查本件再審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而再審聲請人雖併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業經本院於106年3月22日以106年度救字第23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有本院106年度救字第23號民事卷宗可稽。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玉羣
法官李珮瑜法官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書記官王念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