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0年度沙簡字第81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沙簡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宜臻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16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宜臻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39條後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陳俞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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