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26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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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2652號
原 告 劉珈伶
訴訟代理人 胡達仁 律師
被 告 福達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玉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
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記載」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如附
表「應更正為」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書記官許國慶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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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決正本及原本所載位置│原記載│應更正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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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欄關於扺押權設定內容│一、設定時間:民國89年1│一、收件年期:民國90年字│
││月29日。│號:普字第049520號。│
││二、擔保債務總金額:新臺│二、設定時間:民國90年02月│
││幣24萬元。│05日。│
││三、證明書字號:090中正│三、擔保債務總金額:新臺幣│
││他字第002188號。│24萬元。│
│││四、證明書字號:090中正他│
│││字第0021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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