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小字第2183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壢小字第2183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游佳羚
被   告  張力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柒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萬伍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整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書記官郭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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