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重附民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重附民字第69號原告 王秀菊
黃麗花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于舜 律師被告 蔡惠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5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婷立
法官楊皓清法官劉元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傑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