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4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61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永芳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執聲付字第15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永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永芳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執行中。茲於民國109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032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9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03290號)、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
法官連育群法官吳炳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