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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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131號聲請人 黃珊珊 即財團法人臺北市會展產業發展基金會董事
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北市會展產業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財團法人臺北市會展產業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後」欄第5條至第10條及第16條至第17條。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北市會展產業發展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經第5屆第2次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議修訂通過,變更內容如附件對照表「修正後」欄第5條至第10條及第16條至第17條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臺北市會展產業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修正後」欄第5條至第10條及第16條至第17條部分(變更詳如附表所示),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是其就該等條文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書記官王曉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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