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抗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抗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抗字第66號再抗告人 黃國欣 訴訟代理人 蕭富山 律師
廖郁茹 律師 壽邇任 律師相對人 范永興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抗告,再抗告狀內未表明再抗告理由者,再抗告人應於提起再抗告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抗告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抗告法院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471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核再抗告人於民國102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再抗告,未表明再抗告理由,僅謂容後補呈,迄今已逾20日以上仍未補正。揆之上揭規定,本件再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政宗
法官羅紫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書記官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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