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催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118號聲請人 劉潓蓁 即 劉丁財 之遺產繼承人上聲請人劉潓蓁即劉丁財之遺產繼承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正確繼承系統表正本一紙。(台端檢附繼承系統表中有兩位 劉靖良 )。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