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催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111號聲請人晁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宗融 上聲請人晁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非發票人或受款人,請補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催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111號聲請人晁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宗融 上聲請人晁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非發票人或受款人,請補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