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7年度彰附民移調字第4號
原 告 己○○
原 告 丁○○
原 告 戊○○
原 告 丙○○
上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 律師
住彰化縣
複代理人 甲○○ 住彰化縣
被 告 乙○○ 住彰化縣
32號
第 三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綿村惇 住彰化縣
承 辦 人 蔡秋冬 住彰化縣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彰附民移調字第4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
民國97年1月24日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滿賢
書記官 楊志明
調解委員 李麗華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共同
複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第三人 蔡秋冬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佰貳拾伍萬元正(不含強
制險)。
給付方式:第三人明台產物保險(股)公司願於97年2月29
日前乙次給付,如第三人不為給付,被告願負責給付之。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記官 楊志明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