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附民移調字第4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7年度彰附民移調字第4號
原   告 己○○
原   告 丁○○
原   告 戊○○
原   告 丙○○
上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 律師
           住彰化縣
複代理人  甲○○  住彰化縣
被   告 乙○○  住彰化縣
            32號
第 三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綿村惇   住彰化縣
承 辦 人  蔡秋冬   住彰化縣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彰附民移調字第4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
民國97年1月24日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滿賢
  書記官 楊志明
  調解委員 李麗華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共同
  複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第三人 蔡秋冬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佰貳拾伍萬元正(不含強
  制險)。
  給付方式:第三人明台產物保險(股)公司願於97年2月29
  日前乙次給付,如第三人不為給付,被告願負責給付之。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記官 楊志明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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