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簡補字第2號
原 告 甲○○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36,250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2,540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
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縣新市鄉
○○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向向本
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冬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