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補字第10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前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參萬壹仟
伍佰參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伍佰肆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獻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