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九二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二五二號,偵查案號: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一六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貳柒公克(包裝重零點壹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係屬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一六六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四八七號),惟扣案之毒品海洛因,為該條例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聲請書贅引第二級),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於扣押物品清單上雖記載(含袋)零點四公克(保管字號:八十九年度白保管字第五十四號,見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一六六號偵查卷第十六頁),然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確係海洛因,淨重零點二七公克,包裝重零點一六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第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附卷足憑(見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一六六號偵查卷第二十九頁)。是扣案零點二七公克之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馮俊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姿萍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