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簡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竹簡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佔有物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竹簡字第430號原告 沈明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碧華 間因返還佔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書記官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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