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竹小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竹小字第436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立仁 訴訟代理人 陳賢哲 被告 黃品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2月5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新竹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書記官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