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竹北交簡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裁定九十二年度竹東交簡字第五八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藍勤暐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所為之簡易判決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年籍欄內關於「民國000年0月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0年0月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年籍欄內關於「民國000年0月0日生」,顯係「民國000年0月0日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
茲更正為「民國000年0月0日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官林麗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黎秀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