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8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偉閎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蔡育萍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於民國104年5月1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鏗普
法官王靖茹法官陳翌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