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19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93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17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蔡紹良法官梁堯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原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原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15日││宣告刑│,經減刑後為有期徒刑│,經減刑後為有期徒刑││││3月│3月││├────────┼──────────┼──────────┼──────────┤│犯罪日期│95.10.27│95.10.11│95.09.30│├────────┼──────────┼──────────┼──────────┤│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台中地檢│台中地檢││年度案號│95年度偵字第24246號│96年度偵字第6804號│96年度毒偵字第1139號│├─┬──────┼──────────┼──────────┼──────────┤│最│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5年度易字第3663號│96年易字第2256號│96年上訴字第1837號││實├──────┼──────────┼──────────┼──────────┤│審│判決日期│95.12.28│96.05.24│96.07.31│├─┼──────┼──────────┼──────────┼──────────┤│確│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5年度易字第3663號│96年度易字第2256號│96年度上訴字第183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01.29│96.06.23│96.08.20│├─┴──────┼──────────┼──────────┼──────────┤│備註│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1891號(96年度執減更│8881號(96年執減更│12448號│││6689號)已執畢│668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