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41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41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41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伍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七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14197號)
(一)緣債務人甲○○於民國93年05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200,000元整,約定年息2.68﹪,並得依聲請人核定放款利率調整而調整,本借款以7年為期,分84期償還全部本息,每期1個月。其中任何一期償還遲延,全部未清償之借款均視為到期,並約定如清償逾期者,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加付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加付20﹪計算逾期違約金,立有「借據」為憑。
(二)茲以該項借款經於民國99年02月10日到期不為清償,利息付到民國99年01月09日止,尚欠本金新臺幣252,
523元整,覆經催討,迄未清償。為此,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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