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1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8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96年聲減字第17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自由罪,減刑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1年7月間犯妨害自由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93年度易字第125號(偵查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7182號、92年度偵緝字第542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上訴後,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駁回上訴而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02條妨害自由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查受刑人所犯之妨害自由罪為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宣告刑減刑至有期徒刑6月以下,爰依職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宋明蒼法官蔡勝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汪姿秀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