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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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6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倚廷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執聲字第9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參肆伍參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26號被告劉倚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尚有查扣安非他命1包毛重0.53公克(淨重0.3475公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安保字第54號)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聲請書漏載銷燬,應予補充)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被告前於民國108年11月2日凌晨3時許,在其位於新竹市○區○○路000巷00○0號住處,以燒烤玻璃球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上開犯行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26號為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本案既未經起訴,依前揭說明,法院自應依檢察官之聲請沒收違禁物。而被告本件為警查扣之透明結晶1包,經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台北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0.53公克,淨重0.3475公克,因鑑驗取用0.0022公克),有該實驗室108年11月20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DE000-0000)、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毒品編號:DE000-0000)各1份在卷可參(見毒偵126卷第21頁、第29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而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有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093623965550號函可資參佐,亦屬查獲之毒品,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至因鑑驗用罄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書記官林汶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