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457號原告 陳奕貴 訴訟代理人 劉睿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奕乾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09,234元(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4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書記官賴棠妤附表編號請求分割標的:桃園市觀音區公告土地現值(元/平方公尺)面積(平方公尺)應有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1藍埔段1176地號3,1001,0431/31,077,7672藍埔段1185地號3,1007221/3746,0673藍埔段1352地號3,1001,7041/31,760,8004大堀段2138地號3,3001,1961/31,315,6005大堀段2176地號3,3001,1901/31,309,000總額6,209,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