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保險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保險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保險字第11號上訴人 趙志仁
趙淑卿 趙淑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9,07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書記官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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