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15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1514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張榮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壹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張榮權於民國109年4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整,並訂立約定書乙紙,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如約定書規定(如證物)。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詳如請求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償,雖經催討,均未見效。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