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2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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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271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何永發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以1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1日,或第42條第6項裁判所定之罰金數額,刑法第3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受觀察、勒戒人,現另因他案依法應予羈押、留置、收容時,其觀察、勒戒處分應於看守所或少年觀護所附設之勒戒處所執行之,其期間與羈押、留置或收容期間同時進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易字第1085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13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2罪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220號裁定定有期徒刑10月確定,刑期自民國109年11月30日起算,原應於110年5月28日執行期滿(因已執畢有期徒刑4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堪以認定。
㈡受刑人隨後於110年2月1日執行觀察、勒戒,復經本院以11
0年度毒聲字第369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惟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0年度毒抗字第187號裁定撤銷原裁定,並駁回檢察官強制戒治之聲請,受刑人遂於110年4月30日釋放出所,並接續執行原刑期至
110年8月24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並經本院調卷核認屬實,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㈢本件應審酌者為,受刑人上開因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處分,
人身自由被拘束之日數,可否折抵另案執行之刑期?本院認為,依上開說明,所謂可折抵「本案」之刑期,係指羈押所生之案件而言,本件受刑人並非羈押中借提執行觀察、勒戒處分,或判決確定前受羈押,不生折抵之問題。故受刑人指摘檢察官於執行另案之有期徒刑時,未為折抵,而順延88日接續執行原刑期,執行指揮違法不當云云,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胡慧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書記官陸艷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