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7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7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林阿梅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2年度執聲字第5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猥褻漫畫柒拾陸本,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林阿梅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2760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1年8月1日以
101年度上職議字第11431號駁回再議確定在案,然該案扣押之無碼色情猥褻漫畫76本,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235條第3項(聲請書誤載為第2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反刑法第235條第1項、第2項之散布、販賣猥褻物品罪,其所散布、販賣猥褻物品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35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2760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1年8月1日以101年度上職議字第11431號駁回再議確定,且於101年10月3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之無碼含有猥褻之文字圖畫之漫畫共76本,屬刑法第235條第3項規定之猥褻物品,有漫畫影印之內容附卷足憑,依刑法第235條第3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沒收之,屬專科沒收之物。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沒收扣押物品,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235條第3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書記官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