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208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非訟代理人 常治平 上列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彭富能 等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提出:
(一)債權讓與證明書。
(二)債權讓與已通知債務人之證明資料。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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