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交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原告 廖明亮
劉秀玉 被告 郭麗環 上列被告因民國102年度交易字第587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李淑惠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書記官陳永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