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6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五六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徐國棟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肆佰肆拾玖萬貳仟柒佰元,折合新台幣壹仟叁佰肆拾柒萬捌仟壹佰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萬玖仟肆佰壹拾玖元,折合新台幣壹拾肆萬捌仟貳佰伍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肆萬捌仟貳佰壹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張(每張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張淑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