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1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41941號債權人 胡力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文欽 、 賴俊雄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吳文欽、賴俊雄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書記官田靜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