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312號原告 李郁儒 民國00年0月00日生法定代理人 李寶林
李房玉琴 訴訟代理人 宋永祥 律師被告 詹琪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0年度交簡字第19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賴妙雲
法官黃麗玲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