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58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學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毒偵字第3978號、109年度聲沒字第3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伍肆捌貳公克)及含量微無法析離、秤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壹個、分裝勺壹支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學龍於民國108年11月10日為警查獲時所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聲請書誤載為「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分裝勺1支,經送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8年12月2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參,且該1組、分裝勺1支所檢出之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無法與之析離,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前因上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397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扣案之白色或透明結晶1包(驗前淨重0.5492公克,取樣0.0010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0.5482公克)經鑑定後,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8年12月2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考,足認上開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包裝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以現今技術尚無法將其上沾黏之毒品完全析離,且實際上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一併視同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扣案之吸食器1組及分裝勺1支均經以乙醇沖洗鑑定,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上開毒品鑑定書附卷足憑,足認上開扣案之吸食器及分裝勺上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以現今技術尚無法將其上沾黏之毒品完全析離,且實際上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一併視同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琬婷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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