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7134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北簡字第713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黃識頻
被   告  戴俊龍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北簡字第713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4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8月5日下午5時在本院臺北
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寶樺
  書記官 陳福華
  通 譯 鍾禹康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貳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八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貳佰陸拾玖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爰依原告之聲請,准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03年6月25日向原告借款新臺
幣(下同)250,000元,詎被告僅繳付本金52,731元至104年
2月25日止即未再依約履行,尚餘本金197,269元及前開約定
之利息與違約金未清償等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
、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貸款逾期未繳通知函等件影本
為證,而被告既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陳述,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是
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如主文第1項
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陳福華
法官蔡寶樺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
書記官陳福華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合計2,100元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