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575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羅淦波 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110,12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
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