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簡字第2172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簡字第2172號
上 訴 人 甲○○○機械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8年5月13日本院97年度重簡字第217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6,128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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