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秩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98年度重秩字第177號
移送機關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被移送人 甲○○
被移送人 乙○○
被移送人甲○○等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8
年6月8日北縣警重刑社字第13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甲○○、乙○○均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K他命,
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扣案之摻有K他命白色香菸貳支(實稱毛重壹點肆零伍零公克、
淨重壹點參貳伍零公克、取樣零點壹貳肆參公克、餘重壹點貳零
零柒公克)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乙○○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之行為:
(一)時間:被移送人甲○○於民國98年4月起至98年5月4日13
時;被移送人乙○○於98年1月起至98年5月4日13時。
(二)地點:被移送人甲○○在臺北縣三重市○○街○○○號2樓、
臺北縣三重市○○路○段○○○號前;被移送人乙○○在臺北
縣三重市○○路○○號7樓之1、臺北縣三重市○○路○段○○○
號前。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K他命。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乙○○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經警於民國98年5月4日13時許在臺北縣三重市○○路○段
○○○號前查獲。
(三)被移送人甲○○、乙○○之尿液經送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鑑定,確有K他命陽性反應,亦有台灣檢驗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2件在卷可憑。
(四)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所附扣押物品
目錄表(載明扣押K他命白色香菸2支)各1份附卷可稽。
(五)員警於前揭時地,並於現場扣得被移送人甲○○、乙○○
所有上開摻有K他命香菸2支。
(六)扣押之摻有K他命白色香菸2支(實稱毛重壹點肆零伍零
公克、淨重壹點參貳伍零公克、取樣零點壹貳肆參公克、
餘重壹點貳零零柒公克),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
醫務中心鑑驗,檢出Ketamine成分,有該中心航藥鑑字第
0982415號毒品鑑定書1份附卷可證。
三、扣案之摻有K他命白色香菸2支(實稱毛重壹點肆零伍零公
克、淨重壹點參貳伍零公克、取樣零點壹貳肆參公克、餘重
壹點貳零零柒公克)為查禁物,爰併予宣告沒入,附此敘明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1
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 民  國 98 年6月1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台北縣三重市○○路
○段○○○號)提出抗告。
中華 民  國 98 年6月10日
書記官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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