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保險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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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保險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保險字第10號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肆拾玖萬玖仟玖佰玖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捌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