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493號

上訴人 范堉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盧廷宇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提起上訴,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50元(即原請求金額10,397元扣除第一審判決准許之3,5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政偉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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