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493號
上訴人 范堉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盧廷宇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提起上訴,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50元(即原請求金額10,397元扣除第一審判決准許之3,5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政偉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