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119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195號

原告 黃昌禮

黃禧發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啟榮 律師

被告萬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瑞文

訴訟代理人 張玲綺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6月6日11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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