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9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964號聲請人 陳淑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司催字第90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書記官溫婷雅┌─────────────────────────────────────────────┐│股票附表:101年度司催字第90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惠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0│1│1000││├──┼──────────────┼──────────────┼───┼────┼───┤│0002│惠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0│1│980││└──┴──────────────┴──────────────┴───┴────┴───┘